对于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
涉案金额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是涉及到
注册商标假冒行为的案件——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个人进行这种行径且非法获得的经营额度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
此外,如果以企业等组织形式进行,非法获得的经营额度须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若
行为人借用了他人的著名
商标或者专门用于药品生产的商标的话,那么即使其非法获得的经营额度尚未达到前述数额的底线,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已经不止两次地被政府机构处以
行政处罚,同时再次进行同类
违法活动时,也将被视为商标侵权
犯罪行为。
其次是关于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案的认定——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个人行动,那么销售途径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权的实物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需要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反之,若是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此类行为,那么其销售金额必须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才能被视为
刑事诉讼的调查对象。
最后是关于非法制造和销售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例——无论是非法制造还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若数量达到了两万件(一套标准)以上,或者因这些
违法行为所获取的利润,即违法收益额,超过了两万元人民币,亦或是因其
非法经营活动,即赚取非法收入额,已经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都会被视为严重的商标侵权犯罪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销售非法制造的
驰名商标标识的活动,无论其数量多少,同样构成了商标侵权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