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发生越权
代理的特定案例当中,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意或有意地超越了原先所获授权的范围,这些不当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权代理,并且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假如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仅有极少部分事项涉及到越权代理的情况,其余情况均在原本受权范围内产生,那麼仅针对超出权力范围的那一小部分进行无权代理的认定,其余仍应视为有效的代理活动。
对于那些未经授权即进行签订的合同而言,通常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类合同一般必须有待于获得授予权利的人士加以确认后才能正式生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若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知道
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已经大幅超越了原有的授权权限,但却仍旧继续与其达成合同交易,此举无疑具有恶意,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这份合同将不被认为具有任何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