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定条件,应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责任人必须为具有医疗管理职能的相关
医疗机构以及其实践操作的医务工作人员;
其次,被害者须实际遭受人身上的损害;
再者,在涉事医患双方的角色中,有医疗实践操作这个行为环节的存在;
第四个条件就是,在医疗机构或其医务工作人员的过失推动下,导致了受害者
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需要带有主观上的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