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中男方并未犯下任何法定过错行为的情况来说,即便是由男方
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女方亦无法获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
赔偿金。
在我国实行的
离婚制度中,法律承认每对夫妻均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权利。
许多人可能误以为,由于一方先行
提出离婚,法律便会倾向于同情其境遇,从而赋予该方向另一方提出
赔偿的权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如出现如下
违法负责任行为之一者:
(1)
重婚行为;
(2)与他/她人以合法或非法方式共
同居住生活;
(3)对合法配偶或其
直系亲属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4)虐待、剥夺甚至遗弃合法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以及(5)在至少涉及以上列举行为中的一种同时具备其他重大非道德过错行为。
当这类涉嫌
违法行为成为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缘由时,无过错的配偶方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其承担相应的物质性和精神上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