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夫妻个人
婚前的财产并不属于可进行分割的范围之内。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事前已有过特殊的约定,那么这个规定便不适用于他们了。
依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某一方在
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在
离婚时是无法作为共享财富来进行分配的。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在婚前就已经达成共识,将这些财产视为共同所有,那么在离婚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倘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