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身份关系范畴之内。
确切地说,劳动关系是指
劳动者与雇主(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等等)在其履约工作的过程中所构建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而我们常说的身份关系,则是基于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某类身份地位而形成的以身份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人身关联。
比如像父母儿女、配偶夫妻、作者创作者以及发明者等多方位的身份关系,全都源自于类似的因素。
当这些身份关系被
民法调整时,往往会表现为身份权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