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最久被
拘押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此外,
刑事拘留作为强制性措施在每宗
刑事案件中的期限皆为三十七天。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天;
特殊情形则可以延长至十四天;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系
流窜作案者或者多次犯案者,亦或参与团伙作案时,拘押期最长便可延长至三十七天。
因此,在任何一种强制性措施中,犯罪嫌疑人最多只能被拘押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