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妻子对于性生活丧失热情与兴趣时,其丈夫有权决定是否选择
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依据我国尊重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法律原则,这其中便包含了
结婚的自由,同时也涵盖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以下将进行详细说明:
1.若夫妻二人能够在
离婚事宜上达成共识,例如关于孩子的
监护、财产的分配等等相关细节,只要双方都愿意亲自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即可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2.然而若双方难以就上述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常居地所在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要求离婚。
倘若被告的常居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则应遵循“被告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
户籍地”的司法处理程序。
假如法庭经审理后裁定夫妇之间的情感已经破裂,无疑将会做出离婚判决的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