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要求,
保证合同为独立于被认证为
主债权和
债务合同之外的从属性质的合同。
若认证的主债权和债务合同属于无效性质,那么相应的保证合同也会因为其依存的条件不复存在而失去效力,但在此基础上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则需特别对待。
当债务关系得以再次确认后,倘若主债权和债务仍然具有有效性,那么
抵押人将肩负起依据
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这部分主债权和债务经认定已失效,那么作为抵押人便无需负担任何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