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实施了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并
处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
诈骗金额巨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人民币到五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而如果诈骗款项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
(1)包括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信用卡等欺骗手段进行的诈骗;
(2)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3)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其他公民信用卡进行的诈骗行为;
(4)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在这里特指那些豪无正当理由和合法用途,只为谋求个人短期私利,以此达到
非法占有公款目的的行为。
它的定义主要表现为:
持卡人在接受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甚至恶意逃避
债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