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假造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
或者使用以
虚假内容制作的
身份证明文件冒充真实身份骗取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二)将曾经合法发行但已过
有效期的信用卡用于消费或支付的情况;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支付的行为;
(四)在明知自己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
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经过多次催收后仍然拒绝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