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结束之时,夫妻对
共同财产拥有处置权,原则上应遵循平均分配之原则。
若双方无法达成这一共识,则应当由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尊重进行公正裁判。
若个人在抚育子女、
赡养老人以及协助另一半工作等方面承担了太多责任,那么在
离婚之时,其有权向对方索求经济补贴,而对方则必须予以满足。
如若离婚是由于某一方在法律上有所过失引起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