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接受首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的患者对此深感不满;
从收悉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算起,于十五天之内他们有权向原本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构正式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
若确信不符合医疗事故定义,但可证明
医疗机构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
患者可以直接将其诉诸至法庭,发起有关
侵权或违约的
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