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的,可考虑准予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期的;
(2)可能会处以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但采取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隐患的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主料理,在孕期或者正为我方婴儿哺育期的特定女性被告,在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引发显著的社会问题的;
(4)已执行的
羁押期即将届满,而相关案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需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