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交通
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议题。
具体哪些责任主体需参与事故损失的
赔偿,在现实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为了合理划分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我们必须从多角度出发,首先明确运营模式的区别,然后再按照实际操作中的控制权以及受益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定。
具体来说,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对于所有属于出租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若给第三人带来伤害,则需要依据事故责任分布状况,由出租公司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若运营模式为
承包制,那么赔偿责任主体将归于承包者,而发包方则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倘若运营模式为租赁制,则出租者是否应对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同样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加以分析确定。
其次,对于出租车系由私人购买,然而《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与《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皆登记在出租公司名下的情形。
在此类出租车在运营中引发他
人损害时,司机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向
受害人负担赔偿责任。
如果司机无力完全
清偿债务,则剩余未能偿还部分由出租车公司负责补偿。
最后,针对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且司机持有《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同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均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的情况。
若此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司机则需依据事故责任比例独自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对该出租车实施统一管理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