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有权向相关单位查询
被执行人在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方面所拥有的财产状况。
同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执行人员也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变卖等行动。
在实施上述
强制执行行为时,执行人员需出示相应证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有意隐瞒或转移其财产的情况,执行人员有权立即采取
强制措施。
执行活动完成之后,执行人员应针对执行过程及结果制作详细笔录,并邀请相关人员现场签字或盖章认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