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
自诉案亦可适用
自首制度。
若满足了自首的相关规定,不论该案件属于
公诉案件抑或
自诉案件,均应视为自首处理。
一、判断自首的标准可以从下列层面进行考察:
1、有关人员自行投案的时间、方式以及其背后的心理动机;
2、是否能够主动向负责审理此案件的主管机关坦白
犯罪事实,同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的法律监管;
3、是否能够如实地交代自己内心所犯下的罪行,若仅仅坦白他人的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自首行为的认定基础:
1、
犯罪者在实施犯罪之后能
自动投案,并且能如实地阐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行为便是自首。
2、对于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若是他们如实陈诉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到他们身上的其它罪行,便应视为自首。
3、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的罪犯来说,假如他们真诚地坦白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认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时,也应被视为自首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