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需存在
拖欠行为,银行便拥有随时提
起诉讼的权力,具体何时采取行动则由其自行判断。
同时,若所欠款项之金额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自发出
催收通知之日起满三个月之后并未及时还款,那么该行为便可被视为
刑法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径,甚至可能触及到相关法律
法规,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倘若恶意透支行为导致款项较多,但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将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完全偿还,并且情节非常轻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不追诉
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
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
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