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的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供选择:
首先是
货币补偿策略;
其次是
产权置换措施;
最后则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并举的综合性方案。
首先提到的货币补偿手段主要基于**货币补偿法**的法律规定,即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及手段,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精确的价格评估,从而得出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货币补偿款项,形成一定的数值范围。
第二个方案则是产权置换,又称为
产权调整。
这一手段具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的实施模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前者基于法定程序,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深入评估,然后按照该价值来购置同等价值的新建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后者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本单位,对被
拆迁人员的居住面积进行等值兑换,以确保在应安置面积内实现无差别异地产权的房屋
调换。
然而,鉴于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中,受各种复杂因素如城市化进程及其他客观环境的影响,地价及房价的上涨趋势显著,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单独解决的实际问题,故在此背景下,综合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双重补偿方式便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