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补偿的具体金额,应该基于受害者所处的具体工作状态及实际的
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当受害者具备稳定的薪资收入时,误工
赔偿金额应以实际减少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
若受害者并未拥有固定的
收入来源,则可参考以下两个标准来确定误工费用:
首先,以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
其次,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在过去三年间的平均收入数据,亦可参照
起诉地所在的同行业或者同类行业中上一年份全体员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误工的理论日期应该由患者的住院时间与出院后由
医疗机构出具的修养时间共同构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定假期,都需予以保留不扣除。
在此需要明确,如果患者在治愈之后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离开医院,或者没有合理的证明文件便私下自行修养,那么在此期间内产生的误工费用将无法列入考虑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