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常规
刑事案件在
侦查阶段的会见事宜,通常并无特殊限制条件,只需确保是正当工作时段皆可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情节极其严重的贿赂等部分罪行的审理过程中,
代理律师在侦查期间与关押中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需得到
侦查机关的批准。
然而,尽管有这些特殊规定,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的限制条件即被解除,具体的会面次数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求和律师履行职责所需来确定。
例如,非法活动到
一审宣判之间至少包括四次会面,分别是:
家属委托后第一次会见、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后的第二次会见、开庭前的第三次会面及
一审判决产生后的第四次会见。
当然,以上具体的次数仅仅作为参考,实际上的会面次数往往会超出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