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定时限一般为不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在规定时限内无法顺利结案的情况,经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批准,可酌情延长一个月时限。
另外,针对那些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涉及重大复杂案件或大规模
犯罪团伙的案件,在既定的期限结束时若仍无法侦查完毕的,需报请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方可延长两个月的办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