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
盗窃罪行的
犯罪分子,理应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宽大处理(即
减刑)。
然而,这种获减的待遇必须以符合特定条件为前提,诸如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法制再教育和改造,明确表现出了诚挚的悔过之心,甚至是取得了某些方面的
立功成就等。
具体来说,
行为人若被法庭判决处以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
处罚,那么在可以获得的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如果是被判决处以无期
徒刑的罪犯,他们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需要确保不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