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种情况下的
担保人被认定为连带
保证责任人,则需独自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反之,若仅为一般保证
责任人,那么他们可能只在当助其负债之人无法履行
债务之时,方才承担起偿还责任。
其次,
当事人双方在
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
证人与其
债务人共同承担某种特定债务时,我们称之为
连带责任保证。
最后,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事先约定好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就相关事项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即既可以请求他履行债务,亦能够向保证人提出在其所
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