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为“
离婚后子女对
再婚家庭财产享有
继承权问题”的议题必须根据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后子女对再婚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一)若在
继父母再婚后,他们在
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子女,那么由于
遗嘱继承的
法律效力优于
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具有有效性,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以后,其子女自然就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财产;
(二)又如,已
离异但又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如果在重新组建家庭后,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意义上的
抚养关系,那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有权利像对待亲生的子女那样,依据法定继承程序来获取财产。
对于遗产
继承的顺序,我国法律规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在所有
继承人之中,应该先考虑那些处于第一
继承顺序中的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是处于第二
继承顺序中的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应首先让第一继承顺序中的人继承遗产。
如果第一继承顺序之中无人可承袭遗产,则由
第二继承人承袭。
在本篇文章及相关法律中提到的“子女”,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合法婚姻生育的孩子,还包含了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存在真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被称为“父母”的那部分群体,既包括亲子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及存在真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这个群体,这其中既囊括了与父母属于同父母关系的兄弟姐妹,也涵盖了与父母属于
同父异母或
同母异父关系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关系亲密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