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持有和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其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方式骗取到的信用卡;
再次,已经被废弃的信用卡仍旧被使用;
最后,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具体含义是指持有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行进行
催收之后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