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与已建立
抚养和教育义务的
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缘起于亲生父亲或母亲与继母或继父
离婚而终止了
再婚关系。
若此种情况下,继父母不情愿承担
未成年人继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这种继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可得以解除,孩子应由其亲生父母负责抚养。
2.当存在与已建立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未成年子女的
离异现象时,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处理。
尽管如此,如果亲生父母中的另一成员能够接收并照顾这个未成年孩子,并且得到继父母大人的同意,那么这样的家庭伦理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年满八岁,他/她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否同意解除亲子关系。
3.已建立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继父母的成年孩子想要解除亲子关系的请求通常不会被接受。
然而,在协议达成或者
家庭关系统乎破裂的情况下,亲生父母或成年子女有合理理由希望结束这种亲子关系,那么就可以进行合法解除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亲子关系解除之后,对于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状况处在困境中的继父母,他们的成年孩子应该向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