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发生并出现对方未按约定偿还
债务的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包括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以及通过
法律诉讼等途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借款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同时也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
证据。
3、在实际案例中,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该案将被
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