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已满十二周岁且未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由于
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ONPURPOSE或愿望性的犯下了命案或是
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导致了对方失去生命,或者使用了极其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严重残疾;
其次是其情节恶劣到足以引起公众强烈反感和谴责,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综合审查之后,决定对其进行追究的情形。
尽管这类少年必须承当刑事责任,然而
刑法典明文规定,对于他们应从轻判处并
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