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身亡,
被保险人可持有效资料至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退保事宜,亦可用遗产承继之法,将保单投保人变更为自身后再行退保。
在此过程中,需由投保人生前
法定继承人出具一份弃权声明书,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该保单合同的
继承权益,其中应包含投保人的母亲、如有兄弟姐妹则需注明、以及祖父母等亲属。
若祖父母已离世,则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开具
死亡证明文件。
声明书写完毕后,即可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姓名更正手续,将投保人姓名变更为被保险人母亲的姓名,随后进行退保操作。
若不愿选择退保,被保险人亦可申请
变更投保人为己方,继续承
担保费支付责任。
然而,通常情况下此举并不可行,因为投保人身亡并不能成为全额退保的法定依据。
关于退保事宜,具体仍需根据
保险合同条款而定。
若保险合同尚处于犹豫期之内,则可全额退还保费;
若已超过犹豫期,则仅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实现全额退保。
此外,投保人身亡同样不能作为全额退保的法律依据。
然而,若所购保险产品具备豁免条款,当投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全残时,无需缴纳保费,但保险
合同效力依然持续。
但请注意,只有在投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全残的前提下,方可享受豁免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