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个人名义购买车辆乃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故,则其应归属于共同负债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于事前或事后予以承认等为实现共同意志的行为从而产生的
债务,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且仅限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承担的相应债务,均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者,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
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等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亦可归属至夫妻共同负债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