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准许条件如下:
首先,若
当事人可能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的情况下;
其次,若当事人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法处罚的情况下;
再者,倘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是身怀六甲的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
最后,若是当事人已被
羁押期满,却仍未结案,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在此情形下,假设选择以
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就必须遵守相应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反之,若选择提供保
证人的方式,则无需支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