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发生后,
责任人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受害者或其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的
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他们在遭受伤害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
其次是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可能面临的
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该种责任通常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情况、
医患纠纷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与考量,并在此基础之上决定是否给予其书面警示、
情节严重之时甚至可能强制责令相关单位停业整顿直至最后由原发放执业许可证的机关将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予以
吊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来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
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