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几点要素来确定
离婚损害补偿的确切标准。
首要关注点是无过错方精神受损伤的严重性。
这其中可以参照
受害人为之承受的精神创伤以及心理困境的程度。
鉴于损害结果涵盖人身及心理层面,必要情况下可向
医疗机构申请专家意见。
其次,应对比过错方各自的出轨行径。
例如,
重婚行为相较于通奸行为,显然前者更具严肃性且有害性极大,属于
情节严重;
反之,通奸则相对程度轻微。
接着,探究过错方的过失程度乃是重中之重。
例如,
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交往行为,是否切实干扰到了无过错方的正常生活秩序。
最后,综合诸如
当事人的婚姻
存续年数,相处时间的长短,婚后情感状况,无过错方对家庭生活的投入等因素,这些也都是决定
赔偿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离婚
精神损害补偿额度因实际情况必将有所差异。
以上所述,即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所着重考虑并以此作为判定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诸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