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产若面临
拆迁,
产权所有者因其享有的所有权,有权主张获得合理补偿待遇。
即便自身租用的公房遭受拆迁,仍能依法享有相应补偿权益。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围绕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问题引发的
纠纷不胜枚举,绝大多数源于拥有签约权利的租户在获取被拆房屋的补偿款之后,擅自处理或者企图据为己有,从而导致
矛盾纠纷的产生。
需要明确指出,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实际上代表着
居住权的行使,并且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转化为法定的
财产权利。
对于其中享有居住权之人,他们能够就此房屋所引发的任何财产权利问题,都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至于那些把租户视为房屋唯一的权利拥有者的观念,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对
物权概念的误读。
在此需特别强调,当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方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与被
拆迁人以及
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换言之,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拆迁方必须与房屋的实际租用人达成经济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房屋内部的其他人住户同样拥有被
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他们并没有资格直接与拆迁方签订此类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