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同居伴侣之间签署的关于
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为彼此的真挚意向之明证,且其间并无任何形式的
欺诈或法定范围内的
胁迫行为;
此外该协议亦未涉及触犯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亦未出现蓄意损毁公共或
个人财产的情节,如此类协议往往具备充分的
法律效力,对于己方及对方均具有约束力。
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条款,另一方有权向相应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经由法庭审查认定后,将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主张,作出公正而详实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