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间应如何处置彼此共有的财产,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则由法院依据财产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同时兼顾维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没有过失一方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将受到司法保护。
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他们的
共有财产,均属于他们共同所有:
首先,包括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类劳动收入;
其次,是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带来的盈利;
第三类是
知识产权带来的红利;
第四类是遗产或者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最后,是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应当被认为是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有权平等地处理这些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