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
信用卡欺诈行为者,若被发现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将被定罪并追求
刑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
欺诈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进行欺诈,或者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或者未经授权而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其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2)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
在此条款中,我们所定义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