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判定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
行为人须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是通过使用虚构的
身份证明文件获得的信用卡;
其次,其行为中也可能涉及到使用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第三种情况则是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最后,如果行为人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即在没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超出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且在银行进行
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