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程序的详细介绍如下:
首先,已被
羁押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可以以
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收到相关申请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都需要给出是否批准的明确答复。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向他们本人公开宣布,并要求他们亲自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适用单独使用
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缺乏生活自主能力、正在妊娠或者哺乳期等原因,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确保其人身安全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