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中所采用的“
月工资”概念,是指被解职或终止
雇佣关系之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十二个自然月所得到的平均
工资,该平均工资应以实际应得的全额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金、津贴及补贴在内的所有货币性质的收入款项,但不包含
加班工资。
若被解职或终止雇佣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现行的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此时便需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