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为无期
徒刑的罪犯,其
减刑的具体年限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满足相关
减刑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获得减刑。
对于无期徒刑罪犯而言,经过一次或者数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此外,减刑的起算日期应从无期徒刑
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1)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而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