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
产权应依法赋予
房屋所有权人拥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财产权益的归属并非仅仅取决于户口状况,实际
房产证才是确定财产权属的权威依据。
通常而言,户主未必等同于房屋所有者。
为保障
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护每个居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必须将所涉及房屋的权属、所在区域、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详尽的核查和登记,而被
拆迁人则有义务积极配合。
经相关程序审查后发布的调查结果,需公示于所有被拆迁人可见的范围之内。
在拆迁过程中,搬迁安置通常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协议形式达成共识,即就安置的方式、位置及相应的标准制定条款,并明确在相应的
拆迁协议之中。
若双方未能就有关安置事宜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寻求公正裁决;
且一旦主管部门做出仲裁决定,其便转化为具
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
对于安置问题,可以采取一次性的安置住房方式,亦可由拆迁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临时
安置补助费,使被拆迁人得以自行解决),短期居住直至
永久性安置住房完成。
当此方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时,应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过渡期间;
这样一来,
拆迁安置便可划分为两种类型——既包含一次性安置,又涵盖过渡性安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