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被
吊销营业执照时,如果您未能依法开展相应的
清算和注销程序,那么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将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您进行
警告、实施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以及暂停营业等不同程度的
处罚。
同时需要提醒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任何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导致解散的公司,都应该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立即组建合法的清算组,展开全面而深入的清算工作。
待完成所有的清算工作以后,清算组需编制详尽且有效的清算报告,报送至公司的股东方、股东大会或当地的人
民法院审核批准,然后再提交到
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正式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的正式终止。
此外,我们还得提及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定
代表人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中。
对于那些曾经担任过因
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人来说,如果他们在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日期起算,至今尚未满三年的时间,他们则不具备担任其他公司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敬请理解,这也是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
(四)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
(六)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