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收入
误工时间的认定问题,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依据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进行确定。
然而当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时,我们有必要将误工时间延长到
伤残鉴定结果公布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此,误工时间的核算现在可以分为两大类:
首先,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需要在医院或者家中调养但尚未达到
伤残程度的话,那么误工时间就应该以
病历本或者住院小结中所记录的休息时间为准,这是从交通事故发生那天开始计算直到康复结束的这段时间。
其次,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需要入住医院并已经被判定为残疾,那么误工时间就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伤残鉴定结果公布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