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未支付
抚养费用并未能法定成为暂停
探视权的合理原因之一,通常情况下探视权并不会因该原因而被剥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在
离婚之后,对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亲,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视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
此类探视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裁决,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亲有权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频率,定期或非定期地探望子女或与其共度时光。
若对方未能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您完全可以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