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收到房屋之时,如果出现了面积差额问题,我们所需要进行的相应
处理方式应详细明确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面积误差数值在百分之三(含)以内的情况。
在此状况下,根据我们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我们将按照实际交易成交价格来结算该部分差额。
其次是面积误差比大于百分之三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作为买方的您有权请求解除这份房产购买合约,并要求退还支付的所有
购房资金、以及对应的资金利息。
若您选择继续执行这份合同,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签约时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范围内的那部分房价将会按照之前设定好的价格由贵方补充给卖方;
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则有卖方负责承担,归属权则转移至贵方名下。
反之,当实际房屋面积小于签约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范围内的那部分房价以及资金利息均由卖方无条件地还给贵方;
而对于大于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卖方须向贵方双倍偿还。
以上便是关于
收房时遭遇面积差额问题时我们应当如何处理的相关解决方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