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驾驶罪在
刑法理论中被归类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
类别之中。
2.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种概括性的
犯罪罪名,涉案犯罪涉及到的主要客体为社会大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具体而言,这些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涵盖了多种可能给
公共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犯罪活动,常常会导致众多不确定人员的严
重伤害或死亡,同时也会对公众的
私人财产造成巨额损失,而这种损伤与损失的范围大小以及程度轻重通常都很难被预测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