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判一般性
债务利息时,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定义的方式进行计算;
倘若采用法律
诉讼程序进行裁判时,关于利息的计算将持续到实际偿还日为止。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如下:
除一般性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金钱债务,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
逾期履行期间的天数进行计算。
换句话说,假如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那么
逾期利息的计算截止日期就应该参照
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事项。
若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提及,则需要将整笔债务
利息计算至偿清之日为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