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凡实际承担
债务超越自身应有份额的连带
债权人,享有在其他连带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债务部分弥补之权利。
因此,一旦作为
担保人代为清偿了债权,那么该担保人还可依法向
借款人追讨此笔债务。
若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则担保人可依法提
起诉讼,争取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
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